服务项目
新闻中心
目前,有两种情形享受全额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减半征税的范围扩大。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也就是说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