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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务公司介绍纳税人在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该如何纳税

文字:[大][中][小] 2015-03-03 20:42:15  浏览次数:

    纳税人在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该如何纳税?下面合肥财务公司给大家介绍一下。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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